专利申请时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1 08:22:26
不无是发明专利、外观专利还是新型实用专利都是经过不断的辛苦劳动而创造出来的,申请专利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功,但申请专利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有时候可能忽略一个小细节,专利就会申请失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下面来讲讲专利申请常见的一些误区,希望对大家在申请专利的时候有些帮助。
专利申请的误区:一、投入生产后才申请专利新的专利产生前,很多人想这个技术方案都没还有投入生产,市面上也没这样的产品,现在申请是不是太早了,等我们生产了占领市场再来申请专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专利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发现有人侵权,打官司也会耗费不少时间的。
二、自认为有知识产权有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己的创新,就会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当然不是这样的,自己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没有申请专利,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也不会具有专利权的,如果有人盗用你的研究成果,就没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
三、先去发表论文再申请专利取得新的研究成果后就急于去发表论文,而且很多发表的论文都是公开的,公开的技术成果是没法得到有利的保护。
四、新改进的专利产品不需要再申请专利申请一项产品专利后并不是高枕无忧的,后期研发出新的产品,或是对之前的产品有新改进,是需要进行再申请新的专利的,不然就会变成了原专利权人变成了侵权人。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苏州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想要做好商标保护,商标权利人首先要清楚自己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如下:商标使用权、独有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设立抵押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其中,禁止权是指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苏州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下面公司就带大家深入了解企业如何保护管理好自已的商标?
企业保护管理商标权最好能做到第一,把商标权保护视为品牌战略的头等大事,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齐全,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让品牌不会在海外市场碰钉子。
第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数据,包括产品销量、销售地域范围、市场知名度、广告费用等资料和数据,方便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省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四,商标注册包括45个类别,要做好商标类别保护,由于进行全类别注册的成本比较高,我们公司建议注册时要尽可能全的保护经营范围以及今后有可能会涉及的业务,也要做好周边商标的保护。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不能没有苏州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问题。我们经常听到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抱怨商标审查机关审查时间太长。例如,如果要转让商标并提出商标变更申请,无疑只能收到不批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再次申请并走许多弯路。因此,今天我们要介绍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1、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含义不同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称、地址、代理人、收文人、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的变更。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只是同一主体名称的变更,商标权根本没有转移。毕说,一个人的名字叫赵耳。后来,他觉得不好听。他到主管机关,改名叫赵思。虽然名字变了,但人们还是一样。但是,商标转让是不同的。商标转让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是商标权取得的形式之一。商标权是商标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有一个合法的权利划分时间。商标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商标转让的权利主体是两人,因此,企业在办理商标变更或商标转让时,必须明确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2、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的不同程序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也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法第42条款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由此可见,商标转让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商标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也同时发给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未变更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要改变商标名称,必须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否则会导致商标名称的混淆;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类似的货物必须一起转让。
由此可见,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可以是全部商标或部分商标,其范围应小于或等于商标变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因转让以外的继承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作为商标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不同的原因,在申请材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除商标转让申请所需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提供证明转让人有权继承商标权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常见的商标转让情况包括: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复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申请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国有企业改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企业改制,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并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登记证件。清算期间,企业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也应当由清算组处理。转让申请材料应当提供清算组批准的转让文件,清算组应当加盖申请转让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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