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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商标续展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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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商标续展时间是多久?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5 08:10:11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苏州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

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该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到主管部门提交苏州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取新注册商标的唯一途径,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对商标注册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资料不熟悉的话,很可能导致注册失败。在进行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会出现商标查询盲区,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人来说,也许比较难以理解“商标注册盲区”的定义,小编现在就为您讲解什么是“商标查询盲区”。

所谓商标查询盲区,我们说的“查询空白期”,之所以会有这样一段时期,是因为商标在申请提交后,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一个初步的形式审查,基本的一些要素确定以后,商标局就会下发一份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且商标局要进行分类→扫描→录入等一些列程序才会登录到商标数据库,我们才能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数据库中查询到这个商标。

但是,由于每天商标局都要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上万件商标申请,这些数据在录入数据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就出现了一个申请递交了,在数据库中还查不出来的盲区,一般为5个月左右,俗称“黑暗期”,所以说,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任何一个商标注册公司和组织包括商标局也不能保证100%成功注册下来。

要想降低黑暗期的风险就要避开一些通俗的,热门的词汇,例如,一些名人的人名、还有一些广为人知的热门名词:鸟巢、水立方等多达二百多件,这就是商标查询的黑暗期造成的,彼此都查询不到对方信息。所以,即便此时查询到你的商标没有在先近似的,也不能保证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申请但还没有登录上去。虽然如此,但是商标查询也是商标申请的流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商标注册有风险,但只要在先仔细查询,经过分析,排除风险,还是可以顺利通过的。

以上就是商标查询的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用品牌占据市场,通过市场打造品牌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想要发展,需加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申请经验,一些企业自己到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时通过率很低,因此大部分企业都会将商标注册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办公司。

在转让商标前我们需要确切的了解商标的重要性,商标就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苏州商标注册可以让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通过的商标是想有专用权,并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注册一个商标和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费金钱的。保护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自己的品牌和财产。每个著名品牌的成立,商标都会让其品牌下的商品升值。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商标经过注册后,商标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很重要的处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的所有专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有所不同,注册商标转让后是主体变更,代表原注册人不再是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不变,仍是原注册人。

商标转让时,商标注册人作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要注意的是,需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再经过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发布公告,此时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未遵行法定程序走的,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在期限内改正或者撤销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转让既可以促进了企业品牌创建,又能帮助企业激活资产。

苏州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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