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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取名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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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取名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作者:苏州富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7 08:37:33

一个好的人名不仅能够代表一个人还能反映这个人的个性与性格,正如人名一样商标名称同样如此,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名称十分重要,这关乎消费者是否能记住,并且能够区别其他的竞争对手。但是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多,许多好的名字也纷纷被抢先注册。那么现在注册商标名称时候都有什么注意事项呢?怎样的商标名称更容易通过审查注册?今天就来和大家普及下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取名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申请注册商标名称时,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册商标需符合《商标法》规定

(1)明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不能使用更不能注册:比如同我们中国、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官方使用的标志,和“红十字”等相同相近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对社会道德有不良影响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在中国未注册或者已注册的商标,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2)明确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注册:例如商标缺乏显著性,或仅仅只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用途、数量等情况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名称要符合行业特征、符合企业和产品定位商标取名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行业的特性,符合产品定位,不能盲目根据自己喜好的任意取,比如公司是经营男装的,要从男性的特征出发,不要取一些带“仙、美、靓”等等字眼的商标名称。

3、注册商标名称尽量简短、易称呼易记人们在看到商标的时候,会有个短暂记忆,如果上面名字太长又没有相应的含义,比较拗口,大家肯定是记不住的。中文商标尽量在四个字以内,并且不要含有生僻字,在起名时考虑消费者称呼品牌等多方面因素。

4、不要傍大牌、不要与他人商标太近似商标局在审查时,如果与他人商标近似,或者侵犯现在已注册商标在线权益,都会审核不通过,进行驳回。即使能下证注册,后期也会容易引起品牌侵权的纠纷。建立品牌目的就在于区分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发生纠纷,且不说商标是否能继续使用,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

一个好的商标能让人轻易记住,一个差的商标花尽心思推广也未必见成效。好商标是一个品牌建造的基础,决定要申请注册商标时候就要进行多方面的考量。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作出的弹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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